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3民初1273号原告张某,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涛,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系原告之女。被告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南乐县城光明北路**,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23000009516,
负责人:李某。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郝建礼,北京恒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刘坤龙,北京恒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离婚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志鹏
审 判 员 崔晓艳
人民陪审员 韩军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