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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民初157号

杨友与耿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友;耿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157号

原告:杨友,男,汉族,1981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耿凯,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与被告耿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友承担。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