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157号
原告:杨友,男,汉族,1981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耿凯,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与被告耿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友承担。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