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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执703号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员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员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

法定代表人:ZHNGXUN,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员华,男,汉族,1971年5月7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员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孙员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车辆进行查封。 查封期限两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查封到期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两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凌慧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代理

书记员  刘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