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1974号
原告:潘传合,男,195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家乐,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新华西路**。
负责人:肖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中,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传合与被告潘家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情况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书月
审判员 刘士管
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柴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