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1158号
原告:李双行,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袁宏兵,男,汉族,1992年5月17日生,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行与被告袁宏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行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宏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双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行撤回对被告袁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双行承担。
审判员 朱荣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蒋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