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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民初1158号

李双行与袁宏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双行;袁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12民初1158号

原告:李双行,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袁宏兵,男,汉族,1992年5月17日生,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行与被告袁宏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行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宏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双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行撤回对被告袁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双行承担。

审判员  朱荣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蒋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