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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执336号

李升轩、郭建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升轩;郭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5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李升轩,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

被执行人:郭建新,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在执行李升轩与郭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建新名下所有冀J×××**号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建新名下所有冀J×××**号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书通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刘 闯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冀0925执336号盐山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本院在执行李升轩与郭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5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郭建新名下的冀J×××**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设定他向权力等。附:(2019)冀0925执336号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联系人:孙书通联系电话:0317-622****本院地址:盐山县龙海路邮编:06130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