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冠芳,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林,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隋元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上诉人李冠芳因与被上诉人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2018)湘1121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冠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作出由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终审裁定。其主要理由为:1、因原裁定违反了劳动争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选择性的规定,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祁阳县县城,因此,祁阳县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2、民诉法是普通法,司法解释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裁定是依民诉法裁定移送,所以,本案的移送不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冠芳2006年5月起在湖南省祁阳县城的超市被聘请为被上诉人广东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做奶粉销售工作,说明上诉人李冠芳与原审三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均为湖南省祁阳县。现上诉人李冠芳已经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此,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冠芳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群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石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