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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行申302号

郑玉坤、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当事人
郑玉坤;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行申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玉坤,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镇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滔,镇长。 再审申请人郑玉坤因诉仙游县榜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榜头镇政府)扣押身份证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行终1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郑玉坤申请再审称:2015年9月15日,申请人因不服相关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刚到北京就被拦截并没收手机、身份证。在被送回仙游县榜头镇后,截访人员将申请人身份证及手机交给榜头镇副镇长郑建辉。次日,郑建辉将手机返还申请人,但扣押身份证。身份证被扣整整八个月后,2016年5月15日,郑建辉将申请人身份证交给村干部郑玉壁,由其归还给申请人。榜头镇政府作出的榜政信复字[2016]27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第二点第三项以及被申请人原审答辩意见均可证实上述身份证被扣的事实,但原审法院却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显然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确认仙榜头镇政府扣押申请人身份证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榜头镇政府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扣押其公民身份证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榜头镇政府出具的榜政信告字[2016]18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榜政信复字[2016]27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法扣押申请人身份证的事实。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一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郑玉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爱钦

审 判 员  史寅超

代理

审判员  黄吉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许小铃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