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896号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你申请本院执行与王金山、豆艳娟、裘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金山、豆艳娟、裘明杰的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王金山、豆艳娟、裘明杰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通知。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 周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