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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896号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896号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你申请本院执行与王金山、豆艳娟、裘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金山、豆艳娟、裘明杰的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王金山、豆艳娟、裘明杰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通知。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 周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