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5民初806号
申请人:朱俊兰,女。
被
申请人:赵瑞云,男。
被
申请人:朱翠英,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俊兰与被申请人赵瑞云、朱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俊兰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瑞云、朱翠英位于新绛县色织厂家属院西路47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朱俊兰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瑞云、朱翠英位于新绛县色织厂家属院西路47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