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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民终2013号

上诉人王一双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一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终201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一双,女,194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

上诉人王一双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6民初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一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请求,判令七被告给付上诉人医药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上诉人王一双诉被告郑运香、郑月红等七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湘1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现此案经原审法院再审,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湘1126民再5号民事判决。由于原审被告郑月红、郑生梅不服,已向本院提起上诉,故该案仍在上诉审理中。因为赡养费包含老年人基本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所以上诉人王一双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王一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群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张益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石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