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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1244号

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与赵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5-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赵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经营者李井艳,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科右中旗人,个体户,现住址科右中旗高力板镇第二街道**。被执行人赵虎,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申请赵虎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3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2018)内2222民初3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大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