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5执4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南街1号4楼。
法定代表人:罗军。
被执行人:杜奕涛(广州市海珠区妙涛砂锅粥店经营者),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杜奕涛(广州市海珠区妙涛砂锅粥店经营者)行政处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审588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奕涛(广州市海珠区妙涛砂锅粥店经营者)支付罚款等共171205元。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及名下有一车辆。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奥德赛牌车辆档案,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款项19975.63元(扣执行费200元,并已将余款19775.63元发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案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5执4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郑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