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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02执2489号

许矗、许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矗;许会军;闫庆周;闫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489号

申请人:许矗,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人:许会军,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闫庆周,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闫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许矗、许会军与闫庆周、闫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5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因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董昆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