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902民初4945号

翟晓利与赵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晓利;赵培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4945号

原告:翟晓利,女,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道飞,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培培,女,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了原告翟晓利与被告赵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武熙春

审 判 员  宋瑞玲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