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3528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
被执行人:潘润,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陈玲,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王小明诉被告潘润、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监庭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润、陈玲支付受理费17040元。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3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郑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