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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276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周德法、聂广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周德法;聂广芬;耿福然;刘秀荣;薛成钢;王瑞娟;聂和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276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淮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7552528D。

负责人:刘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该行职工。

被告:周德法,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聂广芬,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耿福然,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秀荣,女,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薛成钢,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瑞娟,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聂和友,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告周德法、聂广芬、耿福然、刘秀荣、薛成钢、王瑞娟、聂和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耿福然、刘秀荣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文光

人民陪审员  胡贺龙

人民陪审员  翟士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