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7324号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正街**商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692612。
法定代表人:于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忠、李茂勤,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姚天财,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天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毛宏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书 记 员 田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