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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2民初5396号

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赵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2民初5396号

原告: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黎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琴,女。

原告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源公司)诉被告赵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策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黎莉、陈洛伊、被告赵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策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仅应支付被告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税后提成1,446.36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养老、医疗保险损失1,545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入职到原告处担任销售顾问。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原告在被告入职当天2017年10月13日通知被告将个人社会保险停缴、公积金关系转入原告账户下,且被告也签字确认了《催告函》。但经多次提醒,直至2018年2月,被告停缴社保后,才由原告开始继续缴纳。造成社保未缴纳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于2018年10月28日主动申请离职,但离职交接手续未办理完毕。原告制定《策源股份武汉公司北大资源·莲湖锦城项目2018年业务考核方案确认单》规定员工销售佣金根据实际房款到账时间分别按40%、30%、20%、10%比例发放。员工主动离职的,按截止离职日期实际房款到账数额计算对应佣金的70%发放,其余佣金不再发放。截至离职之日,符合发放条件的业务仅三笔,共计1,446.36元。仲裁裁决以“《策源股份武汉公司北大资源·莲湖锦城项目2018年业务考核方案确认单》的被告签名非本人所签”为由,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违背事实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原告须向被告支付销售佣金;2.只有签署了《策源股份武汉公司北大资源·莲湖锦城项目2018年业务考核方案确认单》的员工,方能按约定发放销售佣金;3.被告在职期间,作为北大资源·莲湖锦城项目销售顾问,多次在项目会议和同事沟通过程交流佣金发放事宜,且原告向被告发放佣金是按《策源股份武汉公司北大资源·莲湖锦城项目2018年业务考核方案确认单》规定比例分期发放。被告对相关内容是明知的。综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赵琴辩称,1、原告应该支付被告拖欠提成37,694.11元。本人2017年10月13日入职原告,2018年10月29日申请离职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销售提成应按均值千分之一点二发放。原告为实现一己私利于2018年6月6日临时变更工资提成方案,即《策源股份武汉公司北大资源-莲湖锦城项目2018年业务考核方案确认单》,该考核方案未经本人签字确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一次性付清劳动报酬,所以申请原告支付拖欠的37,694.11元工资。经法院释明,我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我支付社保费损失1,545元。我认可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以及计算标准。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3日,赵琴入职策源公司担任莲湖锦城项目的销售顾问。因赵琴申请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2018年6月10日,原告制定了《策源股份武汉公司北大资源·莲湖锦城项目2018年业务考核方案确认单》,规定该项目的销售代表佣金提成系数均值为千分之一点二,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佣金提成系数;应计佣金为房款100%到账总销金额×项目销售代表总销提成系数;发放条件为应计佣金的70%在总销房款100%到账,经确认后的次月发放,应计佣金的20%余留在年底发放,应计佣金的10%作为交房余留;未参与年终绩效考评的离职人员,年终奖金/年底余留佣金一律不予发放;未参与交房的离职人员,交房余留一律不予发放;离职人员佣金视工作交接情况完成后予以发放;离职人员未到发放标准的佣金,可以按一定比例分配给离职人员后续工作的接任人员,具体由公司决定;离职人员的业绩按相应标准予以认定,按照截至离职日期实际房款全额到账数额计算的对应佣金70%发放,其余佣金不再发放。上述规定适用于包括赵琴在内的该项目销售人员。赵琴知晓上述规定。策源公司表示因赵琴离职,按照上述规定截至其离职之日,符合发放条件的业务仅三笔,应发放的佣金数额共计1,446.36元,同时表示如赵琴未离职,继续工作至今,则应发放的佣金数额为37,694.11元。赵琴辩称上述规定中关于离职人员佣金发放的内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策源公司无权依据该规定扣发其佣金,要求策源公司向其支付佣金37,694.11元。赵琴于2019年1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策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销售提成、经济补偿金、社保费损失。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5日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9】第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策源公司向赵琴支付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提成37,694.11元、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损失1,545元,驳回赵琴的其他仲裁请求。策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在职期间已完成的销售业务,赵琴有权要求策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约定的提成比例和支付时点向其支付对应销售佣金,截至法庭辩论终结,该款数额为37,694.11元。策源公司以赵琴离职为由扣发其佣金,无法律依据。《策源股份武汉公司北大资源·莲湖锦城项目2018年业务考核方案确认单》中关于扣发离职员工佣金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不应对赵琴产生约束力,综上,本院对赵琴主张的销售佣金37,694.11元予以支持。赵琴承认策源公司提出的无需向其支付社保费损失1,5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赵琴支付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销售佣金37,694.11元;

二、原告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赵琴支付社保费损失1,545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汉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郭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