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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02民初593号

方年红、方廷丈等与汪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年红;方廷丈;方丽娟;汪镇;深圳市鸿远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水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602民初593号

原告:方年红,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原告:方廷丈,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原告:方丽娟,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被告:汪镇,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深圳市鸿远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碧水龙庭******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50705。法宝代表人:白连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村路**深国投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法定代表人:尤程明。

第三人:吴水金,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

原告方寿星诉被告汪镇、深圳市鸿远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吴水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方寿星于2019年4月1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方寿星的继承人方年红、方廷丈、方丽娟参加本案诉讼。2019年5月1日,原告方年红、方廷丈、方丽娟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年红、方廷丈、方丽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年红、方廷丈、方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年红、方廷丈、方丽娟承担。

审判员  桂月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艾带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