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申4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钧译(曾用名郑庭辉),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喜,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秀贵,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喜,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惠,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津南区北闸口镇泽惠园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郑钧译、梁秀贵因与被申请人张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7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钧译、梁秀贵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于款项来源、出借方式、出借能力、责任的承担主体、借条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重大问题,判决草率。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郑钧译在涉案49000元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应视为其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可,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梁秀贵为郑钧译的母亲,自愿在“借款人”处签字,视为其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钧译、梁秀贵虽主张该借条系受胁迫所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且出具涉案借条时,郑钧译、梁秀贵与张文惠是亲属关系,故郑钧译、梁秀贵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钧译、梁秀贵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钧译、梁秀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小宁
代理
审判员 张松青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