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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财保46号

平山县龙乔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盖国才、任风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山县龙乔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盖国才;任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31财保46号

申请人:平山县龙乔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中山西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被

申请人:盖国才,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

申请人:任风平,女,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平山县龙乔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盖国才名下位于平山县和被申请人任风平名下位于平山县两套。申请人平山县龙乔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平山县龙乔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盖国才名下位于平山县。 二、查封被申请人任风平名下位于平山县两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郄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霍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