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402民初1864号

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与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朝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朝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02民初1864号

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甪里街112号SF65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7722884A。

法定代表人:曹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鹏、金敬超(实习),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耀城广场11、12幢11-302室-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L8785。

法定代表人:吕朝新。

被告:吕朝新,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亮公司)因与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格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伟亮公司委托代理人应鹏、金敬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格公司、吕朝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格公司支付原告12000元承揽费用,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95.35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的1.3倍罚息利率标准,从2018年7月30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计算至实际付清支付日止);2.被告吕朝新在上述第一项诉请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高格公司因业务需要,曾委托原告提供承揽服务,因而产生承揽费用40000元。2018年6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18年7月30日之前付清所有费用。然而,仅在2018年8月23日,被告吕朝新支付了28000元,剩余12000元至今未支付。2019年1月14日,原告发函催收,二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遂起诉。 二被告均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欠条、律师函、EMS快递单及查询单各一份,经审查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二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另查明,被告高格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吕朝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告高格公司尚欠原告承揽费用12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被告高格公司理应按照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欠全部款项,但未予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高格公司支付所欠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格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吕朝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吕朝新对被告高格公司拖欠原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高格公司、吕朝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伟亮广告有限公司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吕朝新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嘉兴高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朝新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静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