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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7执670号

陈洪波、任庆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0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洪波;任庆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陈洪波,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任庆福,男,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陈洪波与任庆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庆福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景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