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陈洪波,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任庆福,男,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陈洪波与任庆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庆福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景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