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执复179号 复议
申请人(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广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再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曦,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张勇。
被执行人:梁显标,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复议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广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鸿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区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6执异1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德区法院查明,顺德区法院在执行(2019)粤0606执恢176、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顺德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显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的过程中,于2019年3月6日发出(2019)粤0606执恢176、177号公告,拟拍卖、变卖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伦常北路20号广鸿新村B座7号商铺、8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清偿债务,案外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顺德区法院提出本案异议。 另查明,顺德区法院在审理(2017)粤0606民初18140号康作全与彭志明、梁显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康作全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位于涉案房产。后因梁显标、彭志明无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606民初181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顺德区法院根据康作全的申请以(2018)粤0606执4649号案件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广鸿公司以上述查封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为由向顺德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顺德区法院受理审查后作出(2018)粤0606执异28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顺德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1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顺德区法院(2018)粤0606执4649号案件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康作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顺德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就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伦常北路20号广鸿新村B座7号商铺、8号商铺向顺德区法院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顺德区法院以(2018)粤0606执异285号案件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予救济,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案外人再次就同一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顺德区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广鸿公司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广鸿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2019)粤0606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中止对(2019)粤0606执恢176、177号案件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 顺德区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属于对同一标的物再次提出异议的情况,驳回了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顺德区法院(2019)粤0606执异128号执行裁定错误引用了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顺德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复议申请人是属于对同一标的物再次提出异议,但复议申请人认为,该条文应该是指申请人在同一执行行为中对同一执行标的重复提出异议。虽然异议人曾因其他执行案件对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现在本案中又对建设银行顺德分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复议申请人针对的是不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复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本案的执行承办法官清楚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若复议申请人不提出异议则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执行措施。因此,为避免复议申请人被错误执行,复议申请人是根据顺德区法院执行法官的指示对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但目前顺德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又以不能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提出执行异议而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可见法院内部对于执行行为本身均存在不同的法律观点,最终导致复议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综上,复议申请人是涉案房产的权属人,希望能慎重审查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申请人广鸿公司在复议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顺德分行、被执行人梁显标在复议期间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顺德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康作全不服顺德区法院(2018)粤0606民初1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粤06民终2418号,该案目前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就涉案房产提出了(2018)粤0606执异285号执行异议,已经被顺德区法院裁定驳回,现案外人就涉案房产再次提起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应对案外人就涉案房产再次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案外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是指在同一执行行为中对同一执行标的重复提起异议才应当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顺德区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6执异12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广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6执异12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健毅
审判员 陈秀武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周相聪
书记员兰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