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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02民初8189号之二

荀伟娣与钱根生、游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荀伟娣;钱根生;游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8189号之二

原告:荀伟娣,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一姣、陈妍雯(实习),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根生,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游桂英,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荀伟娣与被告钱根生、游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荀伟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776元,由原告荀伟娣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芳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徐桂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蒋莉

书记员杨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