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8189号之二
原告:荀伟娣,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一姣、陈妍雯(实习),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根生,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游桂英,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荀伟娣与被告钱根生、游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荀伟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776元,由原告荀伟娣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芳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徐桂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蒋莉
书记员杨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