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刑终6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金兰,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系被害人唐某1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刘世红,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旭军(曾用名王桃君),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余宏,广东一粤(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旭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金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粤01刑初4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金兰、原审被告人王旭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旭军,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旭军与被害人唐某1于2016年8月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长期的积怨促使被告人产生杀害被害人的念头,遂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床上致其昏迷后,用封箱胶带缠绕被害人的口鼻,接着用塑料袋套住被害人的头部,再次用封箱胶带缠绕,导致被害人唐某1当场窒息死亡。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旭军主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金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旭军赔偿共计1008228元,原告人徐金兰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73976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旭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旭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根据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王旭军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旭军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由法庭依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旭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旭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金兰的丧葬费、办理后事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397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金兰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诉人徐金兰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量刑偏轻,应判处王旭军死刑。2.要求改判王旭军赔偿1008228元。上诉人徐金兰的代理人提出:1.量刑方面,被害人家属强烈不同意对王旭军减轻处罚。2.民事赔偿部分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旭军上诉提出:1.其出于自卫本能,情绪失控,误杀了被害人。2.其投案自首,是初犯,始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3.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过高。上诉人王旭军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量刑过重。2.王旭军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王旭军自愿认罪,没有前科,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旭军与被害人唐某1于2016年8月结婚。2018年2月28日23时许,王旭军与唐某1在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棠村兴仁路五巷1号的家中发生争吵,王旭军产生杀害唐某1的念头,遂用双手掐住唐某1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床上致其昏迷,用封箱胶带缠绕唐某1的口鼻,又用塑料袋套住唐某1的头部,再次用封箱胶带缠绕,导致唐某1窒息死亡。经鉴定,唐某1系因被扼颈、封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凌晨,王旭军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徐金兰系被害人唐某1的母亲。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证实:2018年3月1日5时57分许,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荔园派出所接110转报警人王旭军(电话186××××7008)报案。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旭军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被害人唐某1的身份资料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唐某1的身份情况,于2018年2月28日23时50分死亡。3.通话记录清单。(1)王旭军的手机号码188××××9119(机主为王旭军)在2018年2月1日至3月2日,与被害人唐某1的手机号码130××××8601没有通话记录;案发当天凌晨5时40分许,与其姐姐王某2有两次通话记录。(2)被害人唐某1使用的手机号码130××××8601(机主唐某1)与王旭军在2018年2月1日至3月1日,有数次短信聊天记录,没有通话记录。(3)王旭军的手机号码186××××7008(机主为王旭军)在2018年3月1日凌晨5时52分许,拨打110报警电话,通话3分30秒,与110警情信息表显示的报警时间一致。4.王旭军和被害人唐某1的病案查询,证实:经广东省人民医院病案科和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病案科信息核查,均无王旭军和被害人唐某1的相关病历信息。5.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的弟弟唐某2辨认,其确认死者就是其姐姐唐某1。(二)物证1.被害人唐某1头上套着的红塑料袋、王旭军供述使用过的剪刀、封箱胶卷的照片。王旭军签认图中所示的红色塑胶袋就是2018年2月28日晚上23时许,在家中一楼的房拿来用于套住唐某1的头部同类型的塑料袋;图中所示的剪刀就是于2018年2月28日晚上23时许,在家中一楼唐某1的房间用于剪断封箱胶的工具;图中所示的封箱胶就是2018年2月28日晚上23时许,在家中的一楼唐某1的房间用于缠绕唐某1口鼻的工具。2.搜查证和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3月1日17时许,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棠村村心路东八巷5号房屋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王旭军主动在一楼唐某1房间的衣柜拿出一份协议书,并在一楼厨房洗手间里拿出其于2018年2月28日晚上穿过并换洗的一件衬衣、一条西裤、一条内裤和一双袜子,除上述物品外无发现其他涉案物品。王旭军签认图中所示的衬衣就是2018年2月28日晚上23时许,其在荔城街棠村村心路东八巷5号一楼房间掐死唐某1时穿的衣服;图中所示的黑色西裤就是2018年2月28日穿过的裤子,但是其杀死唐某1时没有穿这条裤子;图中所示的黑色三角内裤就是2018年2月28日晚上23时许,其杀死唐某1时所穿的内裤;图中所示的黑色袜子就是2018年2月28日其穿过的袜子,但是其杀死唐某1时没有穿这双袜子;图中所示的协议书就是自己与唐某1于2018年2月13日在增城区民政局大厅双方共同草拟的,里面的内容是自己要求她写的。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在案发现场查获的协议书一份、袜子一双、内裤一条、西裤一条、衬衫一件,以及扣押被告人王旭军的华为手机一台(号码分别为188××××9119、186××××7008)。(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棠村村心路东八巷5号,为一层半独栋楼房。一楼为两房一厅一厨一卫结构。房间床上见有一具女尸,尸体为死者唐某1,尸体呈仰躺状态,上身穿黑色袖针织衫,下身穿深灰色运动长裤,双脚赤足,头部套有一个红色塑料袋,红色塑料袋见有胶带缠绕。胶带缠绕头部由外至内共3段,编号为胶带1、胶带2、胶带3。胶带1共缠绕13圈,胶带2共缠绕6圈半,胶带3共缠绕6圈半。尸体头部旁床单上见有血迹和鸡蛋壳碎片。木桌桌面上见有剪刀、台灯、纸巾等物品。现场提取了红色塑料袋、擦拭子、胶带、手印、可疑印痕、血迹、剪刀、死者阴棉、口腔拭子等。2.王旭军的现场指认照片。王旭军签认称图中所示的地方就是其住处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棠村村心东八巷5号,其于2018年2月28日晚上23时许在一楼唐某1的房间将唐某1掐死;图中所示的就是唐某1的房间,床上的血迹是自己掐住唐某1脖子时从她的鼻子流出来的;图中所示的地方就是上述住处一楼洗手间,其于2018年2月28日晚上23时许,其将唐某1掐死后,在该洗手间洗澡并将当天穿的衣服放在胶桶里面。(四)视听资料1.报警语言记录,证实:王旭军拨打110报警,并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2.指认现场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带王旭军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具体过程。(五)鉴定意见1.穗增公(司)鉴(法病)字[2018]00007号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死者唐某1系因被扼颈、封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穗增公(司)鉴(法临)字【2018】00372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王旭军的左额部有1×0.1cm、0.9×0.1cm擦伤,鼻翼有0.8×0.2cm擦伤,伤情程度不构成轻微伤。3.穗增公(司)鉴(痕检)字[2018]00135号鉴定书。检材为死者唐某1头部编号为1-2胶袋上的手印1枚,编号为ZH180013502;死者唐某1头部编号为1-6胶带上的手印1枚,编号为ZH180013503。样本为王旭军的指纹卡1张,编号为ZH180013501。经鉴定,ZH180013502号检材手印与ZH180013501号样本的左食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ZH180013503号检材手印与ZH180013501号样本的左中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王旭军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K粉、摇头丸、大麻、冰毒均呈阴性。(六)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2的证言:我于2018年3月1日17时许接到增城区公安人员的来电,称我姐唐某1遇害,被人杀死。我觉得我姐平时为人相处都可以,性格随和、开朗,不会主动与人吵架。据我所知,我姐于2015年期间认识王旭军,2016年下半年登记结婚,2017年初时产下一子。我觉得我姐与王旭军的关系不是很好,两夫妻经常小吵小闹,王旭军不给生活费,我姐都会打电话告诉我们家人。我听讲过,我姐因顾及小孩成长环境,所以在婚姻关系中一直忍让。我听几次他俩吵闹,我觉得就是王旭军因为我姐嫁于他家中,经过生产小孩之后就没有出外工作,平时也要生活开支,所以都是围绕着金钱开支的问题。2018年2月13日左右,我听到我母亲与姐唐某3聊天知道,王旭军与唐某1又吵闹去了增城民政局签离婚协议,但在离婚协议中,唐某1要求小孩的抚养权,王旭军要求房屋,后来王旭军的哥哥劝说他们,所以后来没有成功离婚。王旭军做保险工作,收入不稳定,唐某1没有收入。2.证人唐某3的证言:我妹唐某1与王旭军是如何认识的我不知道,她怀了王旭军的小孩后两人就摆酒结婚了。王旭军在保险公司上班,唐某1结婚前上班工作,婚后因为怀着小孩就没有工作了,直到生了小孩后都一直没有工作。她平时很少回娘家,都在增城这边居住带孩子。之前我没有听说过唐某1和王旭军之间有任何问题,我一直以为他俩的感情比较好,一直到今年一月份的一天,唐某1打电话回家里说她和王旭军吵架了,王旭军还打了她,唐某1让我们去接她回娘家。我就和我母亲及弟弟到了增城唐某1的家中,当时王旭军及他的母亲也在家里,我们之间因为语言沟通不是很顺畅所以也没说什么就接唐某1和她的小孩回从化家里。回到家后唐某1才告诉我们她和王旭军不是第一次吵架了,王旭军也不是第一次打她,之前已经发生很多次,她想离婚,问我支不支持。这时我才知道原来她们大妻之间出现了那么多次的吵架打架,当时我感觉这种情况应该是家庭暴力,我就跟唐某1说,如果打你打了那么多次那就离婚吧。之后没几天王旭军打电话给唐某1,让她回增城,王旭军还亲自过从化来接她,唐某1不是很愿意回去,但是在我们家人的劝解下她也愿意跟王旭军回去了。我们看到这种情况以为他俩和好了,就跟王旭军说,以后不能打老婆,吵架可以但是不要打人。王旭军也当面向我们保证以后不会打唐某1了,之后他们就回增城了。回增城后没几天,唐某1又打电话回家说想离婚,家里也表示支持,但后来她打电话回來说因为房产证的原因,加上王旭军的大哥劝王旭军不要离婚,所以他们没有离婚成功。之后我们就没听唐某1再提起离婚的事了。过年的时候,唐某1一个人回娘家探亲,住了有五六天,我们家人也没听唐某1说她和王旭军有何矛盾。今年过年农历年十二,唐某1还邀请我们娘家人中午过去增城她家里喝“赏丁”酒,当时我和我母亲、大姐唐某4、弟弟唐某2以及一些亲戚过去,那天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异样的情况,吃完饭我们就回从化。唐某1有打电话回家跟我母亲聊天,但是我没听说她和王旭军有何矛盾发生。3.证人唐某4的证言:我最后一次见他们是在2018年2月27日,他们家为儿子摆庆灯酒,连我在内的唐某1的外家亲成都前来吃喜酒,当天我见他们相互间有说有笑,两人相处很融洽。2017年12月一天,王旭军通过电话向我投诉说唐某1整天说要考公务员,家里什么事情也不做,且没过几天就要向其要几百元买资料,过几天就要几百元钱买这样买那。之后我打电话给敏敏,她说向王旭军要钱买资料时被王旭军骂“滚”,且王旭军平时给她使用的钱非常少,最多一次才给她一百来块钱。经对唐某1进行开导,当时唐某1也说以后不再考公务员,此事就暂告一段落。2018年2月13日左右,我听说王旭军与唐某1正闹离婚,我就打电话给唐某1,唐某1没有回答我为什么要离婚,直接回答我说“不离了,不离了,我们写完协议就回去了”。2018年2月18日,我们一起回娘家拜年时又说起唐某1,唐某1说王旭军的母亲经常在其他人面前说她只顾着看书,什么家务也不干的坏话,且当唐某1与王旭军吵两句架时,王旭军的母亲就护着王旭军,并尽数唐某1的不是。我反问过唐某1是否真的不干家务时,唐某1回答说,她本不是不想干家务,但因王旭军的行为太伤她的心了,因此不干家务。有一天,我与唐某1坐下来聊天时,唐某1说刚结婚时见到家公家婆时都是先打招呼的。但后来与其家婆产生矛盾后就很少主动给老人家打招呼。唐某1在被其家婆说“懒”后,她有外出工作的打算。唐某1通过我弟弟唐某2介绍,打算向唐某2工作的公司投送简历,不知道她是否已投简历。王旭军不同意唐某1考公务员,王旭军向我投诉唐某1“懒”时,说考公务员等于拿钱去白白浪费,但唐某1说在哺乳期间考公务员不会浪费时间、省钱。据我我所知,他们二人都没有婚外情。但唐某1说过王旭军的心胸较狭窄,时常翻看唐某1的手机,导致唐某1非常反感。我觉得之前的事情不致于使王旭军动手伤害唐某1到死的地步。4.证人唐某5的证言:据我所知,唐某1自约两年前嫁给王旭军不久后就生有一儿子。小孩出生后,唐某1曾到外面打过三四个月工,但因要哺育小孩而再没到外面参加工作,全家经济来源就只有王旭军。在哺育小孩过程中,唐某1还看书备考公务员。在平时的消费及在哺育小孩过程中看书备考公务员,唐某1向王旭军要钱时,王旭军只是五元十元地给唐某1,有时不但不给,还对唐某1恶言相向。为此他们有时会就经济问题发生吵架。我曾几次到唐某1、王旭军位于荔城街裳村家,看着唐某1与其家公家婆的关系相处得还可以。我不知道唐某1和王旭军是否有矛盾,据我所知,唐某1和王旭军没有婚外情,他们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唐某1与王旭军于2018年春节前闹过离婚,所以不了解他们为什么闹离婚。5.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儿子王旭军失手将他老婆唐某1弄死了,我不知道王旭军为什么会做出这件事。王旭军带唐某1回家过了一段时间后便结婚了,然后他俩就生下了儿子。他俩结婚之前的交往情况王旭军没有跟我们说过。结婚之前王旭军带唐某1回家住了一段时间,当时我和我老婆也住在该房子内。相处一段时间后,我夫妻俩发现唐某1的脾气很大,和王旭军两人经常吵架,一吵架就扔家里的东西,当时我夫妻俩都不喜欢唐某1,但是考虑到王旭军的年龄不小了,能找到一个结婚的人也不容易,所以他俩提出结婚时我夫妻俩也没说什么。他们婚后也经常吵架,吵的周围邻居都知道。吵的厉害的时候唐某1还会拿家里的扫把作势要打王旭军,但是我没见过他俩真正动手打过架。2018年3月1日早上6时许,我夫妻俩正在出租屋内休息,我大儿子王某3突然来敲门,开门后他告诉我夫妻说出大事了,“阿某2”(王旭军)的老婆死了,然后带着我夫妻俩去王旭军的家里,走到半路的时候碰到我女儿王某2,王某2要我夫妻俩不要过去王旭军那里,然后王某2和王某3便送我夫妻俩回出租屋。没过多久。王某3将王旭军和唐某1的小孩抱过来给我夫妻照顾。6.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8年3月1曰凌晨5时45分许,我弟弟王旭军打电话给我说他不想做人了,我当时就吓到了,赶紧问他发生什么事情,但王旭军就说他不想做人了,我马上挂掉电话,叫醒我老公廖某1和我一起过去王旭军的家里,之后我又打电话给我大哥王某3的老婆跟她说让她紧和我哥王某3过去王旭军的家里看一下。大约6时许,我和我老公到了王旭军的家门口,我去敲门,王旭军过来开门之后就坐在沙发上,我就马上过去问他发生什么事情,王旭军说他已经报警了,说他掐死他老婆了。过了10分钟左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王旭军和“阿某1”(唐某1)是在2016年农历八月结婚,平时关系还不错,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他们两个人经常吵架,我去过一次他家里给他们两个人调解,我哥王某3和嫂子也调解过几次,“阿某1”的家里人也来过王旭军的家里调解过。“阿某1”嫌弃我弟弟王旭军穷,买不了好东西给她。7.证人廖某1的证言:2018年3月1日凌晨5时多,我妻子王某2接到一个电话后,神情表现得很慌张,她跟我说王旭军家里有事,接着王某2打电话给她大哥王某3,叫王某3先过去王旭军家里看一下发生什么事情。然后我开着摩托车搭着王某2去到王旭军的家里,到了王旭军家门口,王某2手拍大门喊王旭军开门,过了一会,王旭军在里面打开了大门,王某2跟着王旭军进去屋子里面,王旭军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王某2站在沙发旁边跟王旭军说话,当时我站在门口没有进去,听不清楚他们在说什么。大概过了15分钟左右,王某3带着他的父母过来,走到旁边巷口时,王某2走过来跟她父母说了几句话,王某2边说边哭,她父母也在哭,王某2怕她父母过于伤心,带着她父母先离开。王某3跟我说,王旭军说掐死了他老婆,王某3就叫他赶紧报警。过了一会,有警察来到王旭军家里调查。2018年3月1日回到家里后,王某2跟我说,她进去王旭军家里后,有问王旭军发生了什么事情,王旭军说他老婆在案发前曾说过要杀死王旭军的儿子,并要杀死王旭军全家,所以王旭军才会掐死他老婆。我感觉王旭军为人和善,性格有一点内向,平时是不会跟外面的人起争执。王旭军妻子从来没有跟我打过招呼,也没有跟我说过一句话,我不了解她的为人,但我经常听王某2汫,王旭军经常和他老婆吵架,并说王旭军老婆经常骂王旭军的父母,导致王旭军的父母搬到外面住。8.证人王某3的证言:凌晨5时许,我老婆何某的手机接到我妹妹王某2打来的电话,我妹妹说我弟弟王旭军跟她说不想做人了,我妹妹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因为我住的比较近,让我们赶紧过去王旭军家里看看,她随后就到。于是我和我老婆赶紧去到了我弟弟家里,我弟弟开的门,我和我老婆站在门口,他跟我们说他失手将她老婆弄死了,我听后立即就叫我弟报警,然后我过去我父母那将我父母带来我弟弟这里,回到我弟弟家里的时候,我妹妹王某2和他老公也来到了。不多久,警察来到现场,民警让我进屋将我弟弟的小孩子带出来,我带出来后交给我父母带回家。弟弟老婆的名字我不清楚,我听我弟弟说他俩是网上认识的,但我弟弟从来没有跟我们正式介绍他老婆的情况,他俩是2016年结婚的。我都是通过王某2了解到我弟弟平时的情况。我听王某2说我弟弟和他老婆平时的感情并不好,家里就我弟弟一个人工作赚钱养家,我弟媳没有工作,但又经常上网购物,经常嫌我弟弟赚钱不多。而且我弟媳又想装修房子,靠我弟弟一个人的收入压力非常大。他俩自结婚后就因为钱的问题经常吵架打架。周围附近的邻居都清楚他俩经常吵架,以前邻居还会去劝架,到后来邻居都不想劝架了。我想我弟弟失手将我弟媳弄死,原因就是因为两夫妻长期吵架造成的。他们吵架的时候也会动手打架,有时我弟媳还会拿着锄头来打架,我们家人包括附近的邻居都有去劝架,但是劝架的人越多,他俩就吵的越厉害,所以到后面我们都不想去劝架了。我弟弟和我弟媳应该没有感情方面的矛盾,他俩虽然经常吵架,但是我没有听说过他俩与其他人有感情方面的纠纷。我弟弟平时都不和我沟通,他的性格比较孤僻。我弟媳我见过几次,也劝过几次架,我感觉她的性格比较孤僻,性情也比较暴躁。2017年下半年,我听我父母说我弟弟带着我弟媳一起去医院精神科检查过,具体检查内容和结果我不清楚。9.证人何某的证言:我老公王某3有个弟弟叫王旭军,平时称呼他为阿某2,阿某2夫妻俩经常吵架。2018年3月1日6时许,我突然接到我老公的妹妹王某2打来的电话,王某2叫我们赶紧去看看阿某2,说出大事了,我以为王旭军夫妻俩又吵架打架了,我一人先到阿某2家,我敲了几下门,不一会阿某2就开门了,我看到阿某2的脸色发青,整个人好像吓傻了,口中念着“她死了,她死了”。我听后吓了一大跳,第一反应就是阿某2老婆死了。我跟阿某2说我先回去换衣服,等我回家换好衣服赶到阿某2家时,已经有很多警察在阿某2家了。王旭军是做保险的,阿某2老婆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他们夫妻俩生有一个小孩,一岁左右。阿某2夫妻俩之前一直是和阿某2的父母一起住的,但是相处的并不好,阿某2老婆经常和家公家婆吵架,责怪阿某2穷,没钱,而且阿某2老婆一直都不想和家公家婆同住,经常说要两个老人家搬出去住。两老人家实在忍受不了,2017年12月31日租了亲戚的一间房子搬出去住了。王旭军夫妻是2016年8月份结婚的,婚后两人就经常吵架,吵到周围邻居都知道,经常是周围邻居打电话通知我们家人过去劝架。他俩婚后基本上天天都吵架,吵到家里每天都不得安宁,有几次我看到阿某2因为和他老婆吵架吵到无法忍受而哭了。每次吵架阿某2的老婆都会说阿某2穷,没钱给她用。阿某2老婆吵架时经常要求阿某2微信转钱给她,她就可以不吵架了,有时要求阿某2转几百,有时要求阿某2转几千。我问过阿某2为何他夫妻俩总是吵架,阿某2说他老婆天天都问他要钱买东西,给了钱没多久又花光了,长期都是这样。他俩吵架的时候也经常打架,打架时双方手里都会拿工具,扫把、凳子、锄头等,这些工具他俩打架的时候都经常使用。最开始的时候我们家人和邻居都会去劝架,但是他俩吵的太频繁,到后来只要不是打的太厉害,邻居们都不想去劝了。有时实在是吵的太厉害或是出现打架的情况,邻居们才会去劝架或是通知我们家人去劝架。我听邻居讲阿某2夫妻俩平时都不和邻居打交道。周围邻居对王旭军夫妻俩总是吵架都已经非常厌倦和麻木了。王旭军大妻俩家庭内除了钱方面的问题,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方面的矛盾。阿某2的性格比较内向,平时什么事都藏在心里,也不跟家里人说。阿某2的老婆我没怎么接触,我印象最深的是阿某2第一次带他老婆回来见家人的时候,他老婆在家里坐了一整天都不说话,也不和家里人打招呼,我们家人都感觉她的性格很古怪。他俩结婚那么长时间了阿某2的老婆从来都没跟我们主动打过招呼,也没怎么说过话,所以我到现在都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叫什么。我们家人都觉得他俩经常吵架不正常,去年年底的时候,我家婆跟我说想让阿某2带他老婆去医院做精神科方面的检査,但是阿某2的老婆要求阿某2转钱给她,她才肯去医院。之后阿某2带他老婆去医院检査过,但我不淸楚最终他们在哪间医院检査,结果又是怎样的。我听阿某2的邻居说阿某2夫妻俩今年过年前还闹过离婚,但具体情况阿某2没跟我们说。10.证人廖某2的证言:2018年3月1日早上8时许,我起床后打开家门打算外出,发现有很多警察出现在我隔壁邻居阿某2的家门口。之后我听村民聊天才知道阿某2杀了她老婆。我家和阿某2家在同一条巷子里,中间隔一户人家。阿某2家之前有五个人住,包括阿某2的父母,阿某2夫妻和一个小孩。大概两个多月前,阿某2的父母搬出去住。阿某2两夫妻大概是2016年结婚的,他俩感情如何我不太清楚,但是他俩结婚后我听过他夫妻俩吵架吵的很厉害的情况有两三次。阿某2我平时见到时都会相互打招呼,他话不多,感觉性格比较内向。阿某2的老婆在生小孩之前从来不出家门,我都没见过,生了小孩后她带小孩出来玩我才见过她几次,一开始我都会主动向她打招呼,但她一次都没有理睬过我,所以之后我见到她也不会跟她打招呼了。我不太清楚阿某2夫妻两人平时和阿某2的家人相处的怎样,我听阿某2的母亲说过她和阿某2的老婆有吵过架。我听阿某2的母亲说是因为阿某2的老婆要求他两个老人家搬出去住。11.证人王某4的证言:王旭军具体于何时杀死她老婆我不知道,我是于2018年3月1日早上8时许才知道这件事情,我和王旭军是邻居,他家和我家就隔了一条巷子。王旭军和他老婆是在2016年结婚的,刚结婚那段时间,王旭军和他老婆偶尔会吵架,但到了2017年年底,王旭军和他老婆就经常吵架。本来王旭军的父母是跟王旭军和他老婆一起居住的,后来因为王旭军老婆经常骂王旭军的父母,而且是用很难听的说话骂王旭军的父母,导致王旭军的父母在2017年年底受不了王旭军老婆搬到外面住。我听王旭军说过,年二十八他和他老婆因为吵架闹到增城民政局说要离婚,但在民政局他老婆不肯签名离婚。王旭军人品很好,说话很温柔,跟村里面的人相处得很融洽。说实话,王旭军老婆嫁到我村里面已经有两年多,但我到现在都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她平时在村里面也不跟村里人打招呼,她也不带自己的小孩跟村里面的小孩玩,虽然我跟她是邻居,但是我们一句话也没有说过。我觉得她的脾气很古怪。具体因为什么事情吵架我不知道,王旭军有时候跟我诉苦,说他老婆经常在他面前数落他,有时候王旭军反驳几句,他老婆就越骂越起劲,导致王旭军身心疲惫。刚开始的时候大家看见他们吵架了也会劝架,但是后来因为他们经常吵架,只要他们不是吵得特别厉害的话,村里面的人也懒得理会他们。据我所知,王旭军老婆在村里面没有朋友,平时王旭军老婆在村里也不跟人打招呼,而且王旭军老婆跟王旭军家里人的关系也比较紧张。王旭军平时为人和善,没有想到他会杀死了他老婆。1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8年3月1日7时许,我打开家门打算送小孩上学,发现有很多警察出现在我隔壁王旭军的家中,警察还在他家周围拉了警戒线,我听邻居说是王旭军杀了他老婆。我家的房子在王旭军的隔壁,但是我和我家人之前一直都在新塘工作和居住,直到2017年9月我因为小孩要上小学了才回来这个房子住的。王旭军家共有5口人住在那房子里,王旭军和他的老婆及小孩,加旭军的父母。但是王旭军的父母大概在2018年1月就搬出去住了,自那之后就王旭军一家三口在那间房内居住。2018年2月28日晚,我没有听到王旭军夫妻俩吵架,也没有发觉有何异常的情况出现。我自2017年9月开始由新塘回到棠村的家里住后就听到王旭军夫妻俩平时经常吵架,而且有时吵的很大声,严重影响到我和小孩的生活。我不清楚他们为什么吵架。因为他们吵的太频繁了,而且我怀孕在家,不想听到人家吵架影响心情,所以他们吵架的时候我要么将家里的电视开很大声,要么戴上耳机听歌。我都没怎么留意听他们夫妻俩吵架的内容,只是每次我都是听到女方的声音很大很凶。王旭军平时说话斯斯文文的,我反而没怎么听到王旭军的声音。我没有怎么留意听他们吵架,只是有一次我听到他们吵架时王旭军的老婆说王旭军样子老,王旭军的父母又丑又老。王旭军夫妻俩吵架时有人劝架,王旭军的家人和邻居都会去劝架,但是谁劝架王旭军的老婆就会连劝架的人一起骂,所以后来邻居都不想去劝架了。我没有看到过王旭军夫妻俩吵架时有动手打架。我不清楚王旭军夫妻和王旭军父母同住时相处的如何。王旭军的性格很和善,他平时见到我们邻居都会打招呼。王旭军老婆的性格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她的名字,初次见面的时候我路上遇到她曾和她打招呼,但她都不理踩我,所以之后我们见面也没打招呼说过话。13.证人王某5的证言:王旭军的老婆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王旭军夫妇还有一个儿子,一家三口住在我家正后面。2018年2月28日晚上,我没有听到王旭军家里有争吵或打斗的声音,只听到传来小孩的哭声,而且哭得很大声,因为平时我在家很少听到王旭军儿子哭,当晚我自己觉得很奇怪,为什么王旭军的儿子哭得那么厉害,哭声持续了5分钟左右就停止了。第二天天快亮的时候,我听到我房间窗外传来很大声拍门的声音,还有人喊“开门”,我判断拍门的声音是从王旭军家里传过来的,拍门的人拍了一会,喊了几声“开门”后就没有继续拍门和喊开门了。大概早上7时左右,我听到从王旭军家里传来比较吵杂的声音,我走到我家天台上,往下看王旭军的家门口发生了什么事情,我看见有很多警察在王旭军家门口,还有穿白色衣服的不知道是警察还是医生不断进出王旭军的家里。3月1日下午,我在外面就听到村里面的妇女在议论王旭军杀死了他的老婆。我感觉王旭军夫妇感情比较差,我经常会听到他们夫妇在家里吵架,具体因什么事情吵架我就不清楚。王旭军平时在村里为人中规中矩,跟村民相处也可以,王旭军的老婆为人如何我不知道,平时我没有跟她接触过,她在村里面也不跟其他人交往。本来王旭军的父母在王旭军夫妇刚结婚的那段时间是跟王旭军夫妇一起居住的,后来听说因为王旭军老婆跟王旭军父母相处不下去,王旭军父母就搬到外面住了。(七)上诉人王旭军的供述和辩解:我和唐某1是2016年8月结婚的,结婚前大家相处得不错,但结婚后唐某1的性情大变,经常无理取闹且小心眼和疑神疑鬼,经常和我吵架,导致我心力交痒。2018年2月28日晚上23时许,我和唐某1再次因为家庭矛盾纠纷在家中一楼房间吵架,唐某1在吵架的过程中扬言说要砍死我父母和兄弟姐妹,唐某1就说今晚要拿刀砍死我和儿子,她走向厨房,边走边说要拿刀砍死我和儿子。我看见唐某1竟然真的想到厨房去拿刀,加上长期被唐某1的各种无理取闹以及各种辱骂我家人,我的情绪一下爆发,导致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接着将唐某1杀死。我先在一楼客厅用双手使尽全力掐住唐某1的脖子,并一边掐住她脖子一边把她往后推,一直将她推到一楼房间的床上后继续用尽全力掐住她脖子十几分钟,当时我就想着不是她死就是我死,或者一起死,她还有呼吸,我到客厅的电视柜上拿了封箱胶走进房间,用封箱胶绕着她的脖子开始转圈,一直从脖子开始往头上开始转圈,就是想封着她的嘴巴和鼻子,我自己也不知道用封箱肢转了多少圈,我用剪刀将封箱胶剪断后感觉唐某1的鼻子好像还能呼吸,手还有一点点动静,于是我去厨房旁边的杂物房里拿了一个红色塑料袋套进唐某1的头上,接着我继续用封箱胶从唐某1脖子开始往头上开始转圈,用封箱胶将塑料袋紧紧的包扎住唐某1的口和鼻子,直将封箱肢拉到尽头用完,这次我没有将封箱胶剪断,是直接连接着她的头部。我和唐某1在结婚前,大家相处得不错的,但是结婚后,我慢慢的发现唐某1的性格有问题,表现为经常无理取闹、疑神疑鬼而且特别小心眼。我自己在想她是不是精神有问题,我很想带她去看一下精神科的医生,每次我和她提到带她去看精神科医生的时候,她就反过来说我有精神病,不肯去看医生。一直到了2017年12月底左右的时候,唐某1才同意跟我一起去看精神科医生,我带她到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康宁精神病医院检查,医生说她是双重性格的边缘人,属于性格缺陷。到了2018年3月1日凌晨5时许,我到了一楼唐某1房间用手摸了一下她左手的脉搏,但是没有感觉到有跳动,我肯定她已经死了。于是我打了电话给我二姐,将我杀死唐某1的事情告诉了她,并叫我二姐过来将我儿子接走,我二姐说她打电话给我大哥王某3。过来一会,我大哥和大嫂就来到我家门口,他们没有进我家里,我跟他们说我杀死了唐某1,我跟他们说我宁愿死都不愿意继续跟唐某1过这样的日子了。我大哥叫我报警,于是我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自首。过了一会,我二姐和二姐夫也来到我家门口,也没有进门,很快就有警察过来了。关于上诉人徐金兰的上诉理由,经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人徐金兰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对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王旭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中,王旭军用双手掐住被害人脖子致其昏迷后,被害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王旭军又用封箱胶带缠绕被害人,用塑料袋套住被害人的头部,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从其行为来看,王旭军不属自卫,亦不是误杀被害人。2.王旭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一审判决对王旭军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一审判决对王旭军酌情从轻处罚。3.王旭军没有前科,系初犯,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一审判决量刑适当。4.王旭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一审附带民事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旭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旭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对王旭军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旭军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徐金兰的上诉理由、上诉人王旭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慧群
审判员 林葵生
审判员 苏智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余贤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