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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7执671号

潘东原、曹县东合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东原;曹县东合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潘东原,男,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曹县东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普连集镇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代码):91371721091701047E。 本院在执行潘东原与曹县东合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县东合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益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