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7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潘东原,男,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曹县东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普连集镇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代码):91371721091701047E。 本院在执行潘东原与曹县东合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县东合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益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