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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5民初3347号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金和、福建省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金和;福建省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3347号 起诉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79127050。

法定代表人:许建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云强,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别代理。 2019年4月24日,本院收到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众和公司”)的起诉状。福建众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金和立即返还给起诉人福建众和公司为其向第三人福建省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海湾公司”)借款1000元。2.在2012年4月11日向福建金海湾公司借款过程中,认定许金和为唯一借款人。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1日,许金和向福建金海湾公司借款1100万元,加盖了福建众和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后许金和仅向福建金海湾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550万元及2013年1月11日前的利息,故而导致诉讼。2018年8月29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3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众和公司和许金和共同偿还借款550万元及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福建众和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并于2019年4月22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1000元。鉴于该借款系许金和个人向福建金海湾公司所借,应当由许金和自行承担还款责任,该有许金和出具的情况说明为据,故许金和才是该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福建众和公司在交付执行款后,有权向许金和追偿,故案诉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福建众和公司与许金和、福建金海湾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3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确定。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本案福建众和公司应当依法再审或寻求其他救济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代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淑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