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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执830号之四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铠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铠艺;杨飞飞;朱秀芝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9执830号之四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铠艺,男,1987年8月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杨飞飞,女,1985年10月7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朱秀芝,女,1962年3月8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铠艺、杨飞飞、朱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铠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铠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九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曹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