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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02民初303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王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王文娟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3038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南路89号(梅湾街20号A座10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45312235。

负责人:陆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侯文荣,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娟,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被告王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通知原告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并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晔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