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5执1079号
申请人:曹晓锋,男,1988年6月16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王万青,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仝晓红,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执行曹晓锋与王万青、仝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豫0425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强
审判员 赵克锋
审判员 杨国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家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