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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25执1079号

曹晓锋、王万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晓锋;王万青;仝晓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5执1079号

申请人:曹晓锋,男,1988年6月16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王万青,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仝晓红,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执行曹晓锋与王万青、仝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豫0425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强

审判员  赵克锋

审判员  杨国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家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