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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执909号之三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民;郑雪枫;刘道民;康诵国;王建;马庆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9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新民,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郑雪枫,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道民,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康诵国,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马庆刚,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民、郑雪枫、刘道民、康诵国、王建、马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刘道民名下有凯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道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贾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