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特18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20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顾克清。
被执行人:蓝菲,男,31岁,1987年8月4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字第3019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执行进行司法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字第30199号裁决书,并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字第30199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锦源
审 判 员 黄 敏
审 判 员 谢建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海军
书 记 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