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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3569号

杭州创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杭州创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569号

原告:杭州创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4幢1501室-1。

法定代表人:杨利荣。

被告:徐东海,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创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杭州创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创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东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创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德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