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82执222号
被执行人:邓宗宏,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本院在执行邓宗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一案中,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8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75元,合计457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宗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杨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