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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执222号

邓宗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邓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82执222号

被执行人:邓宗宏,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本院在执行邓宗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一案中,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8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75元,合计457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宗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杨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