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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2执1206号之二

孙松与傅培锋、陈淑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3-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松;傅培锋;陈淑芬;江苏鑫石方石业有限公司;海陵区宜家卫浴经营部;吴敬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02执1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松,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傅培锋,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陈淑芬,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鑫石方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傅培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陵区宜家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经营者:洪彩霞,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吴敬东,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松与被执行人傅培锋、陈淑芬、江苏鑫石方实业有限公司、海陵区宜家卫浴经营部、吴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敬东与海陵区宜家卫浴经营部经营者洪彩霞名下所共有的位于鹏欣领域61幢206室的房产。经敦促,上述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敦促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敬东、洪彩霞名下位于鹏欣领域61幢206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金红执行员  王荣华执行员  蒋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汤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