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传申,男,汉族,住,住齐河县/div>
被执行人:房甜甜,女,汉族,住,住济南市长清区/div>
被执行人:刘兴明,男,汉族,住,住齐河县城区/div>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住,住齐河县城区/div>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传申、房甜甜、刘兴明、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齐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刘兴明名下有松花江牌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兴明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贾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