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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民初3991号

河南省金誉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金誉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3991号

原告:河南省金誉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80507047T。

法定代表人:胡艳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闫小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曾用名:商丘市邮政局),住所地:商丘市富商大道1号(商丘市火车南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4632J。

负责人:刘军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民,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河南省金誉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黄建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建民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苗建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洪亚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