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37006号
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滨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99156W。
负责人:石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秀,公司员工。
被告:邓志宏,男,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邓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 何世海
书 记 员 余欣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