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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民初1757号

胡德意与刘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德意;刘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6民初1757号

原告:胡德意,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男,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素红,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胡德意诉被告刘素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德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借款本息。双方经算账后,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0日分别给原告出具60000元、20000元的借条各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借款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德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2、借条二份。 被告刘素红未应诉。 根据原告胡德意的举证及陈述,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16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于2017年偿还原告利息12000元,2018年偿还原告20000元。后来被告给原告修建移动房,冲抵借款6000元。2018年12月7日,双方经过算账,被告尚欠原告80000元。被告承诺近期偿还原告20000元,并同时给原告出具60000元的借条一份。因为被告未按承诺偿还原告20000元借款,故于2019年2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2019年3月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刘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抗辩权的放弃。对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 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二份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80000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德意人民币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素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东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林雅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