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刑更583号 罪犯钟玉鹏,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玉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329.25元。
被告人钟玉鹏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8月8日以(2015)川刑终311号刑事判决,维持钟玉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再审作出(2016)川刑再10号刑事判决,维持钟玉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3月12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以罪犯钟玉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玉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玉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钟玉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从2019年5月12日起至2041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任冀川
审判员 何 丛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