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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6428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周敏、马红英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周敏;马红英;金烨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军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6428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

被执行人:周敏,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马红英,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金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9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荣。

被执行人:广州军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飞晟一街11号1304房。

法定代表人:李代春。 原告李泰泽诉被告周敏、马红英、金烨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军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一庭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敏、马红英、金烨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军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23843元。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6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郑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