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1383号
原告:韦小雨,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峰,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李,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蚌埠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054430(1-1)。
法定代表人:洒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楼**和**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802888(1-1)。
主要
负责人:石爱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庆欣,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杰,公司员工。 原告韦小雨与被告姚李、蚌埠市公共交通集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小雨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小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小雨撤回对被告姚李的起诉。
审判员 万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陈佳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