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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497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金福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金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497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马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李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煜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福斌,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金福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9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49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刘 婉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霍君劼 岑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