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川0180司惩154号
被执行人:魏勇,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某君申请执行罗某、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魏勇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