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终440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淑琴,女,193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凃东华(系韩淑琴之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上诉人韩淑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韩淑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要求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北辰区柳城里1-1-201室房屋系上诉人与韩淑珍共同出资购买,二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内,后本案被起诉人郑桂芬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过户至其名下并出售给他人,被起诉人曾承诺过将卖房所得款与上诉人平分,上诉人对北辰区柳城里1-1-201室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经查,本案被起诉人郑桂芬的户籍地为北京市城区烟筒胡同二门,上诉人称郑桂芬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240号,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对上诉人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韩淑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增途
审判员 李 铁
审判员 王志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李 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