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483执5210号
申请执行人:沈晓杰,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周江柱,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执行人沈晓杰与被执行人周江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83民初9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晓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7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用1982.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86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江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周江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江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江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名下有车牌号:浙A×××**;品牌:广汽菲亚特牌,现已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布控在公安网上。截至2019年5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周江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江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483执5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代
书记员 吴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