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0212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王纪全,行长。被执行人黄志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婷,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志克、李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745号的执行。2018年7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9466元,执行费11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黄志克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号房屋抵顶案款15224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