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财保73号申请人霍尔丹,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淑贤,地址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李世华,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巴彦县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淑贤,地址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由海鑫,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巴彦县西集繁荣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井冬,地址巴彦县西集镇繁荣村。申请人霍尔丹于2019年4月30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李世华、巴彦县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县西集繁荣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李世华、由海鑫、巴彦县西集繁荣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世华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霍尔丹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巴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3×××45)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李世华所有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79)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巴彦县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08×××86)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巴彦县西集繁荣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有开户于工行黑龙江分行营业部巴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5×××74)予以冻结;
五、对被请人李世华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西郊街农贸生资大市场C栋一层北数1-12号、巴彦镇太平街文治颐园小区6号楼4单元1层2号、巴彦镇西郊街农贸生资大市场C栋一层北数19号、巴彦镇西郊街农贸生资大市场C栋一层北数21号至22号(产权证号分别为:141653、0001152、141648、141652)房屋予以查封;
六、对被请人由海鑫所有的位于巴彦镇太平街文治颐园小区6号楼4单元3层2号(产权证号:00××**)房屋予以查封;
七、对被申请人巴彦县西集繁荣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有的位于西集镇繁荣村(产权证号:00××**)房屋及土地(土地所有权证号:23001158582)予以查封;
八、对被申请人李世华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A×××**,车辆识别代码LFV5A24GXC3071594)予以查封。以上第一、二、三、四项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第五、六、七项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第八项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国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奇卉 关注公众号“”